粵財規〔2021〕3號
沿海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不含深圳市):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促進水產養殖業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降低我省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ú缓钲谑?,下同)新審批的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統一調整為《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粵財規〔2019〕3號)的50%(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本通知印發前審批的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養殖用海項目,在本通知有效期內按照上款調整后的標準征收相關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養殖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仍按原出讓合同約定執行,不作調整。
四、開放式網箱養殖(含深海網箱養殖)的海域使用金,按網箱實際占用用海面積(不含水區間隔)計征。
五、沿海各地級以上市財政、自然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養殖用海降費減負政策的宣傳引導和執行工作。對符合海域使用金減免條件的養殖用海項目,要依法予以減免。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七、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反映。
附件:廣東省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4月1日